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86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软件产业基地****301A。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物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裕社区新安六路御景湾花园**201A-H3。
法定代表人:陈江桂。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物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6××××.2,专利名称:汽车香水瓶)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