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4313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静,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单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