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初619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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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珊,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播州区龙坑杨敏副食店。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经营者:杨敏,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泰福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袁启坤。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播州区龙坑杨敏副食店、贵州省仁怀市泰福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本院审理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以其与被告播州区龙坑杨敏副食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对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多缴纳的8025元案件受理费,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