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187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冰冰,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东坡区子斌食品店,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旭光路**。
经营者:汪学斌,男,汉族,1958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市东坡区子斌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