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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雷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武进区嘉泽瑞雅艺术培训中心、王玉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12民初7537号
案件名称常州市雷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武进区嘉泽瑞雅艺术培训中心、王玉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市雷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进区嘉泽瑞雅艺术培训中心;王玉莲;常州市雷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进区嘉泽瑞雅艺术培训中心;王玉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412民初7537号原告:常州市雷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2551182K,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茂业泰富城****。

法定代表人:黄春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霖,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静,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嘉泽瑞雅艺术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XJ3M865,住所地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v>经营者:薛琪珂,女,汉族,1992年6月16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王玉莲,女,汉族,1987年10月7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常州市雷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恩公司)诉被告武进区嘉泽瑞雅艺术培训中心(以下称简称瑞雅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雷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雅中心登记经营者薛琪珂均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王玉莲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6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停止使用第×××46号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2、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3、判决两被告赔偿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30元(包括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文印费人民币30元);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多年开发,自行研究创造了一套数学速算的教育教学方法,于2016年11月4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巧指算”注册商标,并于2017年12月21日获得批准并公告,商标注册号为×××46,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培训、教学、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等。

原告使用前述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开展教育教学培训,并发展了数十所分校。

因原告开发的速算方法技术先进,在市场上取得了广泛好评,有多家与原告存在竞业关系的教育培训机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肆意盗用原告所有的“巧指算”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并开展商业活动。

经查,被告方曾在2019年4月17日与原告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同有效期是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7日,内容为原告将其独立研发的《雷恩巧指算》项目授权被告,在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幢××号瑞雅艺术(区域保护方圆2公里)对社会进行面授培训。

协议到期后,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提出续约及缴纳相关费用,被告已丧失了原告对其“巧指算”注册商标的授权,却仍然使用原告的“巧指算”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及招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誉及经济利益。

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瑞雅中心辩称:1.瑞雅中心与王玉莲是租赁关系。

瑞雅中心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2020年4月18日与王玉莲签订了分别为一年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8日、2020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18日。

瑞雅中心只按租赁协议收取房租及水电费用。

2.瑞雅中心没有使用原告的商标进行任何广告宣传和商业活动。

3.王玉莲在微信朋友圈配发的“瑞雅艺术”门头只是位置信息,被告瑞雅中心没有任何侵权行为。

被告王玉莲辩称:1.我和瑞雅中心是租赁关系。

瑞雅中心不是我开办的,是薛琪珂开办的,我只是租用场地。

2.我朋友圈里面的“瑞雅艺术”门头就是发的位置信息,不是指瑞雅中心在招生的意思。

3.我在微信上提到“巧指算”的内容,也只是为了解释“手脑算”,因此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1日,雷恩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6号“巧指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

函授课程;

教育;

培训;

教学;

辅导(培训)等,有效期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

2019年4月17日,以王玉莲为乙方与雷恩公司为甲方的双方签订《巧指算数学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产品名称《雷恩巧指算数学》,首年新加盟:总费用26800元:加盟费26800元,管理费4800元/年,送100套教材,送6人次师训名额,授权铜牌200元;

次年续加盟:总费用14800元,加盟费无,管理费4800元,送100套教材,送6人次师训名额;

有效期: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7日;

合同总金额26800元(送100套教材,送6人次师训名额)。

协议期满后,若双方未续约,乙方必须把甲方授权文件、授权铜牌退还甲方,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加盟商”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招生活动,并在7个工作日内撤销所有与雷恩巧指算有关的宣传及校区布置等。

2020年3月15日,王玉莲为承租方(乙方)与薛琪珂为出租方(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租赁坐落于夏溪花溪路19幢8号、面积为24平方的商铺,租期一年:2020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18日,租赁金额15000元。

2020年9月11日,雷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璐至江苏省常州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上午10时53分左右,该处公证员首先审核李璐提供的《江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内容见附件一),该发票上显示名称:李璐,手机号码150××××****。

随后,李璐用手机号码150××××****密码登录微信,并将该页面截屏保存,登录微信后将设置内的“帐号与安全”的页面截屏保存。

接着找到备注为“淡定”的好友,将此人的详情页面截屏保存,最后将此人的相关朋友圈的内容和相关聊天记录截屏保存至手机相册。

公证员助理狄某用该公证处的摄像机对上述保全证据的过程全程摄像。

最后将上述截屏保存的照片打印3份(内容见附件二),其中1份打印件交由李璐签字确认。

公证员助理狄某将上述视频文件提取后刻录成光盘式二份(内容见附件三)。

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26页确为现场截屏、打印所得。

所附的光盘中的内容与当时现场情况相符。

同年9月14日,该公证处就公证过程出具了(2020)苏常常州证字第14235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当庭查阅前述公证书附件,微信号“淡定”发布的信息显示:“2020年8月12日、16日、22日、29日、9日1日、2日,手脑算秋季报名开始啦……联系方式:139××××****”(该号码系王玉莲使用),图片中配发“瑞雅艺术”门头照片、薛老师的联系方式:138××××****等信息。

2020年9月1日,“淡定”(王玉莲)与取证人成某好友后,向取证人介绍:“手脑算,也可以叫巧指算……”。

后上传练习日期为10月31日的家长留言:“巧指算让孩子爱上数学……”4日,发送的练习题表格显示“巧指算学员,雷恩国际教育”等内容。

9月4日,“淡定”在微信朋友圈内称:“家长们选择哪个?

看案例!

新鲜出炉”,配发图片中有学生成绩单及案外人对话:“珠心算只是竖式为主,横式孩子会看乱掉。

巧指算横式和竖式都有,都不怕”。

另查明,原告成立于2011年4月6日,经营范围为教育项目与教育软件的研究和开发,教育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教育文化交流,教育信息咨询等。

被告瑞雅中心注册于2018年11月28日,经营者薛琪珂,经营范围为绘画、舞蹈、书法培训。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2020)苏常常州证字第14235号公证书、瑞雅中心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系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且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权利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王玉莲有过合作关系,双方曾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协商一致。

协议到期后,被告王玉莲未再续期。

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形下,王玉莲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间使用权利商标进行推广和宣传。

其对权利商标的使用,实际起到了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经比对,被诉侵权行为中所含“巧指算”文字与权利商标构成相同,且使用在与权利商标核定的同种商品/服务的培训辅导上,故本院认定被告王玉莲使用“巧指算”文字的行为,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诉称被告瑞雅中心构成侵权的主张,经查,被告王玉莲在微信朋友圈配发图片时,当出现“瑞雅艺术”门头照片时,并未同时出现“巧指算”文字标识,联系方式也系王玉莲本人的手机号码;

且原告也未有证据证明配发图片中的“瑞雅艺术”门头照片系被告瑞雅中心在使用;

再结合两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事实等情形分析后,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瑞雅艺术”门头被使用即为瑞雅中心发布招生信息的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王玉莲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王玉莲的经营规模及双方之间曾经的合作加盟费标准、发布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之间范围影响小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6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本院将综合行业收费标准、律师在本案中实际工作量、案件疑难复杂程度、以及本院予以支持的金额等因素予以支持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第×××46号“巧指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第×××46号注册商标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二、被告王玉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常州雷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9000元;

三、驳回原告常州雷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1元,由原告常州雷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46元,由被告王玉莲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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