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82刑初75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景爱,男,1983年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菏泽市巨野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力,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艳丽,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菏泽市巨野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栗桂娟,山东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二部刑诉(2020)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景爱、丁艳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于12月4日向二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景爱及辩护人张力、被告人丁艳丽及辩护人栗桂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景爱、丁艳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贾景爱、丁艳丽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丁艳丽属从犯,建议判处贾景爱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判处丁艳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并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贾景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贾景爱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因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艳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丁艳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因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景爱于2018年7月份雇佣陈显秀(已判决)为其加工带有MCM标识的背包半成品300套。
经鉴定,上述涉案产品价值人民币12800元。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贾景爱、丁艳丽在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阎家岭村和潘家官庄村的暂住处生产带有MCM、Burberry标识的箱包对外销售。
其中向微信名为“匠心良本”销售带有MCM标识的超迷你背包162个、双肩链条挎包10个,销售价格人民币23180元。
2019年12月11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贾景爱、丁艳丽暂住处和仓库内扣押带有MCM标识的超迷你双肩背包68个、双肩背包55个、链条挎包122个,带有Burberry标识的圆饼包100个。
经鉴定,上述物品系假冒MCM、Burberry商标的商品;
经即墨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0480元。
另查明,被告人贾景爱、丁艳丽均于2019年12月11日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景爱、丁艳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鉴定证明,即墨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截屏,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贾景爱、丁艳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景爱、丁艳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景爱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丁艳丽作用较小,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贾景爱、丁艳丽到案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景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丁艳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之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均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之供犯罪所用财物被告人贾景爱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斐人民陪审员 牟建民人民陪审员 胡思连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莹子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师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