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113号原告:徐世军,**,****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炽华,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晴和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兆安楼A区七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詹某1。
本院受理原告徐世军诉被告佛山市晴和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徐世军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徐世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世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徐世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