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784号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锦天,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牛高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故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