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2205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锐,女,199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