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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峰、郭晓雨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91财保435号
案件名称金建峰、郭晓雨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建峰;郭晓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财保435号申请人:金建峰,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巧仙,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晓雨,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人金建峰与被申请人郭晓雨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建峰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晓雨名下的第7145516号“统一霸王”、第8915735号“中超电池”注册商标予以查封,申请人金建峰向本院交纳了15000元的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建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晓雨名下的第7145516号“统一霸王”、第8915735号“中超电池”注册商标,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转让、买卖、赠与等处分行为及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行为。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金建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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