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82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辰扬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巷**,注册号500225608753762。
经营者:陈波,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辰扬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