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87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青屏傲寒百货店,经营场所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开阳路**。
经营者:段杰。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密市青屏傲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