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皖13刑申60号 丁怀飞: 你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不服本院(2020)皖13刑终182号刑事裁定,提出申诉。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你申诉称:丁怀飞无犯罪主观故意,案涉白酒系串销酒,并没有侵犯注册商标权;
原审程序违法,未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对丁怀飞要求重新鉴定未予准许;
原判认定2018年9月丁怀飞向刘文艺销售的10箱白酒已经消费完毕,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请求再审本案,依法改判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丁怀飞将50箱包装生产批号及盒生产日期被涂掉的二次包装白酒以每箱1260元价格卖给刘文艺,上述事实有安徽口子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胡某及丁怀飞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丁怀飞明知案涉白酒被人为的将生产批号等标识损毁仍予以销售。
故,丁怀飞申诉提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二审期间充分听取了丁怀飞的上诉理由,并告知其二审审理程序,二审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决定不开庭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依程序对案涉白酒委托口子窖酒业公司对标有该公司商标的商品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丁怀飞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故,原审程序并无不当。
丁怀飞于2018年9月销售的给刘文艺10箱白酒,后又再次销售给刘文艺40箱同类酒,丁怀飞予以供认,原判综合认定犯罪数额并无不当。
丁怀飞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故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