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007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维龙,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维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15日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诉讼费而不预交,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