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250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州区周家坝鑫佳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注册号500101609416838。
经营者:张世清被告:重庆市源茂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君宅二支路**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4Q5X80。
法定代表人:张世清。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州区周家坝鑫佳办公用品经营部、重庆市源茂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现因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