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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精工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92知民初20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精工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精工眼镜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知民初201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见,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精工眼镜店,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工程大学青春荟步行街一层A018号。

经营者:邓春喜,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精工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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