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7888号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付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少华,山东新资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