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032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鼓楼区迷乐易仟客百货便利店,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办事处万科城B5-2-1-126v>经营者:杨春吉。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鼓楼区迷乐易仟客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