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5执254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群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锋,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皇(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文时珍,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群易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皇(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群易服饰有限公司依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84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嘉皇(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向被执行人嘉皇(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对被执行人嘉皇(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一次调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对被执行人嘉皇(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下落调查,查无结果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对被执行人嘉皇(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对被执行人嘉皇(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二次调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无实际执行到位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健审判员杨春月审判员任承樑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诸劭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