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797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苗苗,女,1992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卜苗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