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56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燕青茶行,经营场所上海市长宁区XXX街道XXX路**。
经营者:林燕青。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上海市长宁区燕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同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然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