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687号原告:陈业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芳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业正与被告阳谷芳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陈业正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业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业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业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