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881号原告:王磊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腾,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泉胜,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实现律师。
被告:山东康兴木业有限公司。
原告王磊磊与被告山东康兴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王磊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磊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