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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济南旭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3843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3843号
案件名称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济南旭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384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济南旭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北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843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阳,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旭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旭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北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雯雯,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旭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北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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