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506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瑞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陈爱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瑞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