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楼锦绣华庭******。
法定代表人:朱志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门市v>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东青州龙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何官镇郭集村>法定代表人:齐蕾。
上诉人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青州龙威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与被上诉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