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489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木兮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林中村西岸街号60-2 经营者:陈诗思。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木兮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