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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达索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20-3162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3162号
案件名称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达索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20-3162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达索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162号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栾广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达索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广军,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达索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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