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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058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058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街道霞砀村iv> 法定代表人:乐程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iv>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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