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初185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白沙合理家俱门市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白沙集。
经营者:李心义。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白沙合理家俱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张春茹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董建文 书记员刘玉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