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民初726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罗春露,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蒙自先锋建筑模板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银苑商铺**。
经营者:兰清通。
被告:徐某乐,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生,现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蒙自先锋建筑模板经营部、徐某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