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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华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4民初831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华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华田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831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华田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兴邦花城****。

经营者刘炳剑。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华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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