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831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华田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兴邦花城****。
经营者刘炳剑。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华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