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988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11号楼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云山奶茶店(个体户经营者:梁翔,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35号A栋10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9UPJN05G。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云山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