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40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瓮安县周黑鸭小吃店,经营地址:黔南自治州瓮安县翁水办事处广场社区锦美时代广场****。
经营者:涂会琴。
本院在审理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瓮安县周黑鸭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