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2573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庆威电动工具维修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巍山镇。
经营者:楼庆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庆威电动工具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