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947号 原告:温州金马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瓯帆路**。
法定代表人:杨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宁波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ANDREWPETERMILES,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芬,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云之彩美术工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黎光社区黎光新工业区**(**)整套****西侧iv> 法定代表人:詹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金马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深圳云之彩美术工艺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金马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州金马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