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0184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7层01卡(住所申报)(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秀光,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秀光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