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25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昶霖,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昶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黄昶霖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725元。
审 判 长 黄立靖审 判 员 朱小惠审 判 员 张戊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蔡伟杰书 记 员 陈立翰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