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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七里河区鸿百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02民初943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七里河区鸿百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区鸿百顺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943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里河区鸿百顺商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

经营者:井百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七里河区鸿百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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