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12089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为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雁滩日杂市场恒泰酒店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日杂批发市场南门外**。
经营者:马戌宽。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雁滩日杂市场恒泰酒店用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城关区雁滩日杂市场恒泰酒店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关区雁滩日杂市场恒泰酒店用品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