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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慕斯利安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执467号之一
案件名称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慕斯利安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慕斯利安食品有限公司;临沂雅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执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中路**。

法定代表人:濮韶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慕斯利安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港城大道**/div>法定代表人:魏贞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雅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文疃镇工业园区iv>法定代表人:姬元祥,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慕斯利安食品有限公司、临沂雅露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鲁06民初511号民事判决,确定:一、烟台慕斯利安食品有限公司、临沂雅露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68889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烟台慕斯利安食品有限公司、临沂雅露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三、驳回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烟台慕斯利安食品有限公司、临沂雅露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烟台慕斯利安食品有限公司、临沂雅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执行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行(2019)鲁06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烟台慕斯利安食品有限公司、临沂雅露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8月10日、2020年12月18日,本院经两次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公安部车辆登记机关均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0年12月23日,本案未受偿债权数额为100000元,诉讼费5800元。

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12月2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亦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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