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4432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下区端木陶鲁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南路145、147号商务办公01、商业01“陶鲁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2MA3LECCW9W。
经营者:李春慧,女,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历下区端木陶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