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10480号原告: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东路**楼**(01)**。
法定代表人:王贻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宁新天盛川菜馆,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金牛街**楼**v>经营者:肖志和。
被告:安宁志程九井格老火锅店,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金牛街**楼******v>经营者:肖志和。
被告:安宁志程九并格老火锅店,住所地甘肃省,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康桥国际**经营者:陈鹏。
被告:陈鹏,男,汉族,1983年5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安宁九并格老火锅店,住所地甘肃省,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金牛街**楼1-1-3经营者:肖志和。
被告:肖志和,男,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宁新天盛川菜馆、安宁志程九井格老火锅店、安宁志程九并格老火锅店、陈鹏、安宁九并格老火锅店、肖志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1157.5元,由原告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