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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兰州冰虹星宾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02民初12084号
案件名称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兰州冰虹星宾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兰州冰虹星宾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12084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冰虹星宾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日杂批发市场****iv>法定代表人:潘国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冰虹星宾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甘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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