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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与城关区飞雁路新九并格老火锅店、刘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02民初10479号
案件名称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与城关区飞雁路新九并格老火锅店、刘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城关区飞雁路新九并格老火锅店;刘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10479号原告: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东路**楼**(01)**。

法定代表人:王贻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飞雁路新九并格老火锅店,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国际广场**v>经营者:刘辉。

被告:刘辉,男,汉族,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关区飞雁路新九并格老火锅店、刘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3元,减半收取1156.5元,由原告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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