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91民初13693号原告:上海佰草集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74578597N。
法定代表人:叶伟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嘉音佰草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苏悦商贸广场****S3-04/S3-03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NKJGG3T。
法定代表人:李逸舟。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信用代码91310115754770773U。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上海佰草集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嘉音佰草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上海佰草集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嘉音佰草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佰草集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嘉音佰草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佰草集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