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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84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捷,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繁,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院**楼**1001、1002、1003内15。

法定代表人:崔胜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区/div> 法定代表人:崔容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仲恺六路**/div> 法定代表人:朴龙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方)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73行初38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第312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维持华为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0810091433.7、名称为“一种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对应的权利要求17也具备创造性。

证据7没有公开“用户设备UE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时,在向旧有网络侧发送的接入消息中添加移动性管理实体MME信息,所述MME信息用于在所述演进网络中唯一标识所述UE接入的MME”这一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中的UE添加移动管理性实体MME信息,是UE将S-TMSI中的MME信息提取出来,放入到发送给旧与网络侧的接入信息中。

而证据7指示已经分配给UE的S-TMSI,是将S-TMSI本身发送给旧有网络,这种存在两种可能:1.S-TMSI与P-TMSI格式完全相同;

2.对旧有网络深度改造以达到可以直接识别扩展后的不同格式的S-TMSI。

权利要求1上述技术特征限定了UE对S-TMSI中MME信息的“提取”及“放入”操作,而证据7无此操作。

相应地,由于权利要求1中,UE从S-TMSI中提取MME信息放入到旧有网络的接入消息中,相当于替旧有网络侧解析了S-TMSI,提取了S-TMSI中用于寻址MME信息,从而在旧有网络无法识别S-TMSI的情况下,无需升级仍然可以沿用现有的查询方法,可以达到UE从演进网络接入旧有网络的效果。

(二)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对应的权利要求18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进一步限定,明确了从S-TMSI中提取的MME信息是MME-id,并限定了该提取的信息添加在接入信息中的位置为P-TMSI信息和/或RAI信息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星公司方未作陈述。

华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华为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被诉决定遗漏区别技术特征,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认定错误。

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理解错误。

证据7中公开的MME信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MME信息并不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MME信息并未被证据7公开。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演进网络临时用户标识(S-TMSI)与旧有网络标识(TMSI/P-TMSI)格式不统一导致的旧有网络无法识别S-TMSI,从而导致因为新选择的SGSN无法找到演进网络中旧的MME,无法得到UE对应的上下文。

因此,只有在接入消息中添加不包含S-TMSI原有格式的MME信息,才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MME信息应指不包含S-TMSI原有格式的MME信息,本专利解决了旧有网络SGSN无法找到MME的问题,也为S-TMSI的设计和拓展提供了空间。

证据7公开的内容为在S-TMSI内一个字段包含分配S-TMSI的MME标识符,可见证据7中的MME信息属于S-TMSI格式的信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MME信息不同。

此外,被诉决定对证据7公开的内容认定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S-TMSI并未被证据7公开。

本专利中S-TMSI与TMSI/P-TMSI的格式是不同的,SGSN不能识别本专利中的S-TMSI,而证据7中S-TMSI与TMSI/P-TMSI的格式是相同的,SGSN可以识别证据7中的S-TMSI,因此证据7中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S-TMSI。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基于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7也具备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与独立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不认可华为公司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作的解释,被诉决定中并未遗漏区别技术特征。

本专利说明书中给出了将MME信息放入SGSN能够识别的信息,例如:TMSI信息、RAT信息和/或TLLI信息,基于说明书中公开的上述内容,本专利合理概括出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MME信息的格式,更没有限定MME信息与S-TMSI的格式不同。

证据7中公开了UE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而S-TMSI内一个字段包含分配S-TMSI的MME标识符,MME标识符即在演进网络中唯一标识MME信息。

证据7中的上述内容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用户设备UE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时,在向旧有网络侧发送的接入消息中添加移动性管理实体MME信息,所述MME信息用于在所述演进网络中唯一标识所述UE接入的MME”的技术特征。

三星公司方在原审程序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三星公司方就华为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0810091433.7、名称为“一种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作出。

本专利优先权日为2007年11月1日,申请日为2008年4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27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用户设备UE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时,在向旧有网络侧发送的接入消息中添加移动性管理实体MME信息,所述MME信息用于在所述演进网络中唯一标识所述UE接入的MME;

所述旧有网络根据所述接入消息为所述UE选择相应的服务GPRS支撑节点SGSN。

2.如权利要求1所述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在所述旧有网络根据所述接入消息为所述UE选择相应的SGSN之后,还包括: 如果选择的所述SGSN不是UE注册过的节点,则所述SGSN根据所述接入消息中的MME信息确定所述MME,并向所述MME请求所述UE的信息。

3.如权利要求1所述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MME信息为演进网络临时用户标识S-TMSI中的MME-id;

所述在向旧有网络侧发送的接入消息中添加MME信息具体为: 在所述接入消息的P-TMSI信息和/或RAI信息中添加所述MME-id。

4.如权利要求3所述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接入消息的P-TMSI信息中添加所述MME-id,具体为: 将所述接入消息的P-TMSI信息中的NRI信息设为MME-id。

5.如权利要求1所述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MME信息为S-TMSI中的Pool-id和MME-id;

所述在向旧有网络侧发送的接入消息中添加MME信息具体为: 在所述接入消息的P-TMSI信息和/或RAI信息中添加所述Pool-id和MME-id。

6.如权利要求5所述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接入消息的P-TMSI信息和/或RAI信息中添加所述Pool-id和MME-id具体为: 将所述接入消息的P-TMSI信息中的NRI信息设为MME-id;

将所述Pool-id添加到所述RAI信息和/或P-TMSI信息中。

7.如权利要求1所述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MME信息为PLMN-id以及S-TMSI中的Pool-id和MME-id;

所述在向旧有网络侧发送的接入消息中添加MME信息具体为: 在所述接入消息的P-TMSI信息和/或RAI信息中添加所述PLMN-id、Pool-id和MME-id。

8.如权利要求7所述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接入消息的P-TMSI信息和/或RAI信息中添加所述PLMN-id、Pool-id和MME-id具体为: 将所述接入消息的P-TMSI信息中的NRI信息设为MME-id;

将所述PLMN-id添加到所述RAI信息中;

将所述Pool-id添加到所述RAI信息和/或P-TMSI信息中。

9.如权利要求1所述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MME信息为TAI以及S-TMSI中的Pool-id和MME-id;

所述在向旧有网络侧发送的接入消息中添加MME信息具体为: 在所述接入消息的P-TMSI信息和/或RAI信息中添加所述TAI、Pool-id和MME-id。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接入消息的P-TMSI信息和/或RAI信息中添加所述TAI、Pool-id和MME-id具体为: 将所述接入消息的P-TMSI信息中的NRI信息设为MME-id;

将所述TAI添加到所述RAI信息中;

将所述Pool-id添加到所述RAI信息和/或P-TMSI信息中。

11.如权利要求3、6、8或10所述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MME/SGSN合一节点的NRI和MME-id相同;

所述UE从演进网络进入相同Pool内的旧有网络时,所述旧有网络为所述UE选择所述MME/SGSN合一节点。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还包括:所述UE接入演进网络时,所述演进网络为所述UE优先选择MME-id为P-TMSI中的NRI值的MME。

13.如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S-TMSI中除MME信息外的其他信息添加到P-TMSISignature中。

14.如权利要求2所述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SGSN根据所述接入消息中的MME信息确定所述MME具体包括, 升级所述SGSN的配置信息或DNS, 所述SGSN根据所述MME信息在所述配置信息或DNS中查找所述MME。

15.如权利要求1所述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入消息为RRC消息,所述MME信息至少包括MME-id;

所述在向旧有网络侧发送的接入消息中添加MME信息具体为: 将所述MME-id添加至所述RRC消息的P-TMSI信息中的NRI信息。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MME信息添加至所述RRC消息中NAS信息的P-TMSI和/或RAI中,S-TMSI除MME信息外的其他部分可置于NAS信息的P-TMSI、RAI或P-TMSISignature中。

17.一种用户设备UE,其特征在于,包括接入消息发送模块和MME信息添加模块, 所述接入消息发送模块,用于在UE通过演进网络临时用户标识接入旧有网络时,在向旧有网络侧发送接入消息;

所述MME信息添加模块,用于在所述接入消息发送模块发送的接入消息内添加MME信息,所述MME信息用于在所述演进网络中唯一标识所述UE接入的MME。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UE,其特征在于,所述MME信息添加模块包括P-TMSI信息添加子模块,用于将S-TMSI中的MME-id添加到所述接入消息的P-TMSI信息中。

19.如权利要求17所述UE,其特征在于,所述MME信息添加模块包括RAI信息添加子模块,用于将S-TMSI中的Pool-id、PLMN-id或TAI添加到所述接入消息的RAI信息中。

20.如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UE,其特征在于,所述MME信息添加模块还包括NRI设置子模块,用于将所述接入消息的P-TMSI信息中的NRI信息设为所述MME-id。

21.如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UE,其特征在于,还包括P-TMSISignature添加模块,用于将S-TMSI中除MME信息外的其他信息添加到P-TMSISignature中。

22.一种选择核心网节点的方法: 用户设备UE当前接入网络的网络侧接收UE发送的接入消息, 所述接入消息包含第一TLLI和第二TLLI,所述第一TLLI信息携带UE上次接入的第一RAT的TMSI信息,所述第二TLLI携带UE当前接入网络的第二RAT的TMSI信息, 所述UE当前接入网络的网络侧根据所述TLLI信息选择核心网节点。

23.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第一RAT和第二RAT一致时,所述接入消息携带一个TLLI,所述UE当前接入网络的网络侧根据所述TLLI信息选择核心网节点。

24.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所述UE当前接入网络的网络侧根据自身的RAT的版本选择核心网节点。

25.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当前接入网络第二RAT为高版本网络,接入节点可以利用所述第二TLLI选择核心网节点,如果UE接入所述当前接入网络第二RAT为低版本网络,无线接入节点根据所述第一TLLI选择核心网节点。

26.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所述高版本网络为R8版本以上的2G网络,所述低版本网络为R7版本以下的2G网络。

” 2016年6月21日,三星公司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2不清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14、17、19-2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6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18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2016年7月21日,三星公司方补充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权利要求1-2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14、17-2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6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权利要求1、3、4、17、18、2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行政审查程序中,三星公司方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3GPPTSGSAWG2Architecture-S2#57,S2-071970及译文,公开日为2007年4月18日;

证据2:3GPPTSGSAWG2Architecture-S2#58,S2-072750及译文,公开日为2007年6月19日;

证据3:3GPPTSGSAWG2Meeting#60,TDS2-074079及译文,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日;

证据4:3GPPTSGSAWG2Architecture-S2#56cRel-8Ad-hoc,S2-071075及译文,公开日为2007年3月16日;

证据5:3GPPTSG-RANWG3#53,TdocR3-061194及译文,公开日为2006年8月23日;

证据6:3GPPTSGSAWG2Meeting#59,S2-073255及译文,公开日为2007年8月22日;

证据7:3GPPTS23.401V1.3.0及相关部分的译文,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4日;

证据8:3GPPTSGSAWG2Architecture-S2#51,S2-060796及译文,公开日为2006年2月7日;

证据9:3GPPTR23.882V1.12.0及相关部分的译文,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5日;

证据10:3GPPTSGSAWG2Meeting#60,TDS2-074791及译文,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2日。

2016年9月14日,华为公司提交意见陈述书,对证据5、6、7译文提出异议,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证据5的部分译文;

附件2:证据6的部分译文;

附件3:证据7的部分译文。

2016年12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权利要求书为审查文本,作出被诉决定。

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2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权利要求1、2、14、17-2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权利要求1-2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

权利要求1-3、14、17、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 (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主要理由为:证据7涉及演进分组交换域的阶段2服务。

公开如下内容(参见证据7第1、5.2.2、5.3.3.2.2、5.3.3.3.2节): MME应为用户分配一个S-临时移动用户识别码(S-TMSI),以便为用户识别码保密提供支持,对于寻呼,S-TMSI能够识别用户和服务MME。

在S-TMSI内一个字段包含分配S-TMSI的MME标识符(例如,MME色码或NRI或其他识别MME为FFS)。

为了确保S-TMSI在多个MME共享的跟踪区内是唯一的,必须使用MME标识符。

当注册有MME的UE选择一个UTRAN小区,则执行从演进通用陆地无线接入网E-UTRAN到UTRAN的路由区更新过程。

在这种情况下,UE更改为UE尚未在网络中注册的路由区。

本过程由一个EMM-闲置状态UE发起。

1.UE选择一个GERAN小区。

该小区位于尚未在网络注册的路由区内。

2a.UE向新2G-SG**发送路由区更新请求(旧RAI、旧P-TMSI、LTE网络能力)消息。

在信息要素旧RAI中,UE指示UE已经在网络注册的TA列表中的一个TA。

在信息要素旧P-TMSI中,UE指示已经分配给UE的S-TMSI。

2b.在向新2G-SG**传递消息前定位UE,则BSS应添加小区的小区全球识别码(CGI)。

3.新2G-SG**使用从UE接收的旧TAI和旧S-TMSI导出旧MME地址,并向旧MME发送上下文请求(旧TAI、旧STMSI、新SG**地址)消息以获得UE上下文。

如果UE在旧MME中不详,则旧MME用合适的错误原因作为响应。

如果新2G-SG**指示其己验证UE,或者旧MME验证UE,则旧MME启动定时器。

4.旧MME用上下文响应(MME上下文)消息作为响应。

PDNGW地址和服务GW地址是MME上下文的一部分。

新SG**应仅在其之前在路由区更新请求中收到UE网络能力的情况下,忽略上下文响应中包含的UE网络能力。

根据上述公开内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UE从演进通用陆地无线接入网E-UTRAN到UTRAN的路由区更新过程,向3GSGSN发送路由区域更新请求,发出的路由区更新请求即接入消息,其中在路由更新请求中的信息要素旧P-TMSI中,UE指示已经分配给UE的S-TMSI,即,UE通过演进网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

而S-TMSI内一个字段包含分配S-TMSI的MME标识符,MME标识符即在演进网络中唯一标识MME的信息。

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7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还包括旧有网络根据所述接入消息为所述UE选择相应的服务GPRS支撑节点SGSN。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旧有网络如何选择SGSN。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2G/3G网络的无线资源控制器RNC根据UE发送的RAU接入消息选择SGSN是公知常识。

(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和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主要理由为:证据7公开:MME应为用户分配S-TMSI,在S-TMSI包含MME标识符。

为了确保S-TMSI在多个MME共享的跟踪区内是唯一的,必须使用MME标识符。

当注册有MME的UE选择一个UTRAN小区,则执行从演进通用陆地无线接入网E-UTRAN到UTRAN的路由区更新过程。

UE向新2G-SG**发送路由区更新请求(旧RAI、旧P-TMSI、LTE网络能力)消息,在信息要素旧P-TMSI中,UE指示已经分配给UE的S-TMSI(公开了在P-TMSI信息中添加MME-id)。

证据6公开:对于前R8SGSN不期望任何更改,而在内RAT附接/RAU程序中,UE可能需要将S-TMSI携载到SGSN,在这种情况下,UE可利用旧的RAIIE,仅更新D**或配置,无需更新SG**,以返回旧MME地址。

有两个方式获取:(1)重新分配LAC和RAC作为MME标识(公开了在RAI中添加MME-id),在一个PLMN内唯一。

MME标识的长度可以是24位。

所接入的实体(MME或SGSN)可仅通过S-TMSI轻松发现MME,无需TAI信息。

(2)重新分配RAC和P-TMSI的一部分作为MME标识(公开了在P-TMSI和RAI中添加MME-id)。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14、17、18无效,在权利要求4-13、15、16、19-2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另查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第[0013]段记载,“目前关于SAE的TMSI问题,由于SAE要求支持多种RAT,即会有多种类型的终端接入网络,为了保持系统容量,S-TMSI可能需要扩展来支持更多的用户和扩大容量,简化网络。

” 背景技术第[0016]段记载,“在实现本发明实施例过程中,发明人发现现有技术中至少存在如下问题:由于演进网络(SAE网络)临时用户标识(S-TMSI)与旧有网络(如2G/3G的GPRS/PS网络)所分配给UE的TMSI/P-TMSI(GPRS/PS网络给UE分配的TMSI叫P-TMSI)格式不统一,因此当UE从SAE网络进入旧有网络时,会因为旧有网络对S-TMSI无法识别,从而导致因为新选择的SGSN无法找到SAE网络中旧的MME,从而无法得到UE对应的Context。

” 发明内容第[0018]段记载,“本发明实施例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和装置,解决现有技术中因为新选择的SGSN无法找到SAE网络中旧的MME。

” 在原审庭审中,华为公司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均认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通讯技术领域的发展对于S-TMSI是否要采用与P-TMSI不同的格式,存在不同方案的争论,尚未确定,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才最终确定S-TMSI与P-TMSI采用不同格式。

另外,华为公司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均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诉决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判断中对证据7中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MME信息及S-TMSI相同的技术特征之认定是否正确,是否遗漏了区别技术特征。

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通讯技术领域的发展对于S-TMSI是否要采用与P-TMSI不同的格式尚未确定。

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才最终确定S-TMSI与P-TMSI采用不同格式。

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明确记载:“目前关于SAE的TMSI问题,由于SAE要求支持多种RAT,即会有多种类型的终端接入网络,为了保持系统容量,S-TMSI可能需要扩展来支持更多的用户和扩大容量,简化网络”。

可见,在本专利申请日前S-TMSI与P-TMSI采用不同格式,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的一种技术发展的可能趋势,而非已经形成的客观现实条件。

对此,当事人亦予以认可。

在此情况下,本专利如果仅限于要解决此种可能出现的基于S-TMSI与P-TMSI采用不同格式带来的问题,在权利要求中应对该种特殊的使用环境作出限定。

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本专利是否仅适用于S-TMSI与P-TMSI具有不同格式的使用环境作出限定,相应的也没有对MME信息是否要与S-TMSI采用不同的格式作出限定。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基于背景技术中该技术问题的描述限缩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此外,就说明书记载的技术问题而言,虽然在背景技术中描述了由于S-TMSI与TMSI/P-TMSI格式不统一会因为旧有网络对S-TMSI无法识别,从而导致新选择的SGSN无法找到MME。

但是,在发明内容部分对本发明解决技术问题进行概括时,对技术问题的概括更加上位,即解决现有技术中因为新选择的SGSN无法找到SAE网络中旧的MME,从而无法得到UE对应的Context的技术缺陷,至于新选择的SGSN无法找到SAE网络中旧的MME的原因,在发明内容部分的技术问题概括中并没有得到体现,也没有明确地指向由于S-TMSI与TMSI/P-TMSI格式不统一所导致。

结合专利申请日前S-TMSI是否要采用与P-TMSI不同的格式尚未确定的背景技术情况,上述说明书中技术问题的记载内容及其在说明书中所处的位置,合理的理解是在本专利申请日时,虽然已经考虑了可能存在的由于S-TMSI与TMSI/P-TMSI格式不统一导致的SGSN无法找到MME的问题,但是在提出解决思路时,并没有仅针对该问题,而是针对更为上位的新SG**无法找到MME的问题。

在解决的思路上只要MME信息可以被旧有网络SGSN识别即可,至于MME信息是否要与S-TMSI具有不同的格式,S-TMSI与P-TMSI的格式是否相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作出明确限定。

华为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并无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证据7公开的内容,UE从演进通用陆地无线接入网E-UTRAN到UTRAN的路由区更新过程,向3GSGSN发送路由区域更新请求,发出的路由区更新请求即接入消息,其中在路由更新请求中的信息要素旧P-TMSI中,UE指示已经分配给UE的S-TMSI,即,UE通过演进网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

而S-TMSI内一个字段包含分配S-TMSI的MME标识符,MME标识符即在演进网络中唯一标识MME的信息。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用户设备UE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时,在向旧有网络侧发送的接入消息中添加移动性管理实体MME信息,所述MME信息用于在所述演进网络中唯一标识所述UE接入的MME”的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7公开。

华为公司认为被诉决定遗漏区别技术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

被诉决定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其他认定亦无不当。

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华为公司仅依据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主张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未针对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提出单独的理由,原审法院在不认可华为公司提出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对于被诉决定认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3、14、18也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华为公司负担。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另查明: (一)本专利公开MME信息的组成的事实 本专利说明书第[0038]段记载,“本发明实施例针对MME信息存在的不同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将MME信息添加到接入消息的方法。

例如,如果在演进网络中一个MME对应一个MME-id,那么MME-id就能够唯一标识该MME,因此只需要将该MME-id添加到接入消息中的PTMSI信息或RAI信息即可;

如果演进网络中有Pool,在Pool内MME存在唯一的MME-id,因此就还需要Pool-id+MME-id才能够唯一确定该MME;

如果在整个演进网络内Pool-id也不唯一,那么就需要PLMN-id+Pool-id+MME-id才能够唯一确定该MME;

同样也可以通过TAI+Pool-id+MME-id或者PLMN-id+TAI+Pool-id+MME-id唯一确定该MME。

此处Pool指,用户设备UE在其中移动不需要改变服务MME的区域。

” (二)华为公司认可的事实 二审询问过程中,华为公司仅坚持权利要求1、3、17、18具备创造性,不再坚持权利要求2、14具备创造性,并明确表示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坚持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若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坚持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华为公司上诉主张,证据7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用户设备UE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时,在向旧有网络侧发送的接入消息中添加移动性管理实体MME信息,所述MME信息用于在所述演进网络中唯一标识所述UE接入的MME”这一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构成区别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采用的方式是UE将S-TMSI中的MME信息提取出来,放入到发送给旧有网络侧的接入消息中;

而证据7指示已经分配给UE的S-TMSI,是将S-TMSI本身发送给旧有网络,两者采用的方式并不相同。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要求发明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创造性判断中,一般遵循三个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当准确理解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内容,从而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进而得出区别技术特征。

在此过程中,准确理解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内容和含义是进行技术比对的基础。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由此,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可以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来确定。

而对于具体技术特征的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根据该技术方案的发明目的、技术效果,并结合说明书中该技术特征的具体语境或者上下文才能作出正确的理解。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解释权利要求时,要避免在权利要求没有记载相关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引入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不适当的限定。

否则,将有舍本逐末、混淆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之嫌,亦不利于维护已授权专利文件的公信力和保护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

本案中,权利要求1中“用户设备UE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时,在向旧有网络侧发送的接入消息中添加移动性管理实体MME信息,所述MME信息用于在所述演进网络中唯一标识所述UE接入的MME”这一技术特征,仅限定了UE从演进网络接入旧有网络时,通过在接入消息中添加可以唯一标识MME的MME信息。

此处并未限定“添加”的具体方式或者含义,更未限定MME信息具体的应用环境。

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及附图,得到的对上述技术特征的理解也是明确的。

虽然本专利说明书有关于S-TMSI与TMSI/P-TMSI格式不统一致使SGSN无法识别S-TMSI进而无法寻址MME的技术问题以及MME信息具体的应用环境、添加方式的记载,但该技术特征仅是更上位地概括为在接入消息中添加可以唯一标识MME的MME信息,鉴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理解该技术特征含义,不能再将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MME信息具体的应用环境、添加方式等说明书中的内容引入来不当限定该技术特征的含义以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证据7已经公开了UE从演进网络接入旧有网络时,向旧有网络发送路由更新请求消息(旧P-TMSI,旧RAI,UE网络能力),在信息要素旧RAI中,UE指示UE已经在网络注册的TA列表中的一个TA,在信息要素旧P-TMSI中,UE指示分配给UE的S-TMSI,S-TMSI内一个字段包含分配S-TMSI的MME标识符,MME标识符即在演进网络中唯一标识MME的信息。

虽然证据7的措辞系UE“指示”分配给UE的S-TMSI,但并未限定此处“指示”的具体方式或者含义,亦无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证据7后,特别是阅读“新SG**使用从UE接收的旧TAI和旧S-TMSI导出MME地址,并向MME发送上下文请求(旧TAI、旧S-TMSI、新SG**地址)消息以获得UE上下文”的内容后,可以得出权利要求1中的“在向旧有网络侧发送的接入消息中添加MME信息”,与证据7中的“在向旧有网络发送的路由更新请求消息的信息要素旧P-TMSI中,UE指示分配给UE的S-TMSI,S-TMSI中包含MME标识符”系不同概念的结论。

因此,证据7公开了通过在接入消息中添加演进网络中唯一标识MME的信息,来实现演进网络和旧有网络的交互,也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用户设备UE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时,在向旧有网络侧发送的接入消息中添加移动性管理实体MME信息,所述MME信息用于在所述演进网络中唯一标识所述UE接入的MME”这一技术特征。

综上,本院认为,华为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决定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亦不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创造性 华为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3进一步明确了从S-TMSI中提取的MME信息是MME-id,并限定了该提取的信息添加在接入消息的P-TMSI信息和/或RAI信息中,其具备创造性。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证据7公开了在信息要素旧P-TMSI中,UE指示已经分配给UE的S-TMSI,S-TMSI内一个字段包含分配S-TMSI的MME标识符。

即公开了在P-TMSI信息中添加MME-id。

证据6公开了两个方式无需更新SG**返回旧MME地址:1.重新分配LAC和RAC作为MME标识(公开了在RAI中添加MME-id),在一个PLMN内唯一。

MME标识的长度可以是24位。

所接入的实体(MME或SGSN)可仅通过S-TMSI轻松发现MME,无需TAI信息。

2.重新分配RAC和P-TMSI的一部分作为MME标识(公开了在P-TMSI和RAI中添加MME-id)。

上述两种方式分别公开了在RAI中添加MME-id、在P-TMSI和RAI中添加MME-id。

因此,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7公开,部分被证据6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情况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由此,权利要求18也基于同样的原因,亦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华为公司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华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翔 审判员  焦彦 审判员  魏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雪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484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周 翔 审判员:焦 彦、魏 磊 法官助理:高 雪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16日 本 专 利 “一种通过演进网络临时标识接入旧有网络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200810091433.7)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创造性;

区别技术特征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区别技术特征的确定。

裁判观点 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当准确理解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内容,从而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进而得出区别技术特征。

在此过程中,准确理解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内容和含义是进行技术比对的基础。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由此,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可以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来确定。

而对于具体技术特征的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根据该技术方案的发明目的、技术效果,并结合说明书中该技术特征的具体语境或者上下文才能作出正确的理解。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解释权利要求时,要避免在权利要求没有记载相关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引入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不适当的限定。

否则,将有舍本逐末、混淆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之嫌,亦不利于维护已授权专利文件的公信力和保护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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