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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安海镇鸿胜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15074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安海镇鸿胜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晋江市安海镇鸿胜电器商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5074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安海镇鸿胜电器商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成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YPWM72R。

经营者:洪旗标,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安海镇鸿胜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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