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9752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秀秀,女,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秀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