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122号之一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KIMYONGSUNG。
被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凤凰书城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葛骏。
被告:北京佰利恒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二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白丽英。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凤凰书城分公司、北京佰利恒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由审判员陈久荣独任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为3875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